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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接诊六千余“补碘”不良反应学童

1998-04-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陈宗立 通讯员 丁松虎 我有话说

本报兰州4月14日电继山东、辽宁等地学童因服用“碘片”造成不良反应后,4月6日兰州市西固区新滩、岗镇等9所小学数百名学童,又因服用“海藻碘营养片”,出现了恶心、呕吐、腹痛、头晕、流鼻血等不良反应。截至目前,该市学童因服用这种“碘片”引起的不良后果,仍在西固、安宁、红古、城关等区中小学蔓延。

据甘肃省卫生厅统计,到4月11日晚8时为止,省级6家医院及兰州市和西固区、安宁区、城关区、红古区等多家医院,累计接诊服碘学童已达6300多名,其中11日当天接诊853人,留院观察395人,住院治疗109人,合并并发症11人,病情较重的5人。心急如焚的学童家长接受记者采访时泣不成声:“为什么屡屡发生如此事故?!”“为什么如此摧残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他们强烈要求查查“服碘事故”的背后。

人们注意到,该市西固区新滩小学共470余名学生,有一个班44人因教师忘记了发放“海藻碘营养片”,因而未出现不良症状;其余学生均已服用,并有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专家们认为,这种群体不良反应,与服碘有直接关系。那么,产自贵州兴义的这种“海藻碘营养片”是如何千里迢迢来到兰州残害学童的呢?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服碘是按照兰州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市教育局1998年1月8日向全市印发的《关于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强化补碘及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向学生每人收取28元至30元“补碘费”,发放了由兰州市卫生局统一购买的贵州省兴义制药厂生产的“海藻碘营养片”。(批准文号:黔食卫准字96第0105号)经查证,已向全市近7万名学童发放的这种“营养片”未经卫生部批准,也未经甘肃省卫生防疫站和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检验。按照有关规定,该产品绝不允许进入兰州市场。

早在1996年,甘肃省卫生厅根据省政府指示发文指出,一些厂家通过个别行政部门向学生推销碘制品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有关规定;国务院和卫生部于1997年也曾专门发文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消除碘缺乏病之名,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向幼儿园和学生强行推销含碘食品和保健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医生使用补碘药物为碘营养不良患者进行治疗和预防;严禁医疗、保健及计生机构使用含碘食品和保健品。含碘食品、保健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法》审查批准后方能上市销售。”据兰州市部分学童家长反映,本学期开学时学校收取学费时要求学生一并缴纳补碘费,否则不予报名;而校方则称,这是上面压下来的任务。兰州市有关部门不仅以行政手段强行推销了“碘片”,而且推销的还是“黑货”。

有些了解情况的学生家长算了一笔账,贵州省兴义制药厂的这种“海藻碘营养片”平均每片0.10元,而兰州市有关部门推销给学童的这种“海藻营养片”平均每片0.77元!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科学补碘有益健康,滥服碘品危害极大。兰州市有关部门向全市中小学生集体投服未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批准上市的含碘食品,这种做法符合科学吗?

兰州学童“碘害事件”发生后,甘肃省委、省政府,兰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孙英、副书记赵志宏,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陆浩、市长朱作勇等领导同志,先后赶往医院、学校看望学生及家长,要求全力救治,所有费用由政府承担;要求立即停服“海藻碘营养片”或类似产品,剩余产品就地封存,已发放的全部收回,听候处理,并成立“服碘反应紧急处置领导小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据悉,除兰州市外,全省其余13个地、市、州尚未发现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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